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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滨州金盾守护押运有限公司与徐清彬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滨州金盾守护押运有限公司,徐清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滨州金盾守护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号。法定代表人:左振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国,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清彬。再审申请人滨州金盾守护押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清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民四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滨州金盾守护押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