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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长伟与李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伟,李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宋长伟,男,生于1979年1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明水桃花山小区*号楼****室。被告:李凯,男,生于1990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宋长伟与被告李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司明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长伟、被告李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长伟诉称:2015年2月9日上午9时左右,我在刁镇的一个朋友叫赵雪(具体哪个雪不知道,男性,现在无业)叫我去刁镇一个拉面馆吃早饭,然后我去了以后,赵雪的一个小兄弟(好像叫华子)也去了,去了以后华子就给被告李凯打了电话,过了一会李凯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去了,就说我借了延世元(系被告岳父)钱了,问我有钱吗,然后就抢了我钥匙,把车开走了,下午我就去刁镇派出所报的警。信用卡、身份证都在车内,我已经明确跟派出所说了,我车内所有的物品,派出所询问笔录上应该都记了,派出所给我查了,派出所把我银行卡、棕色包、黑色包都还给我了,身份证、部分现金(大约三五百块钱)、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均没有还给我。被告说的出警过程不对,当时2月9日报警的,曹警官跟我了解了一下情况就算了,四月下旬才给我做的笔录,至于拍照、录像的事情我不知道。派出所返还给我一个棕色包、黑色包后没有说别的。被告说的扣车原因不对,我跟被告不认识,扣车当天被告跟我说我以及我的朋友辛长招(龙山街道乐林村,现在监狱服刑,我们以前一起做过生意)欠他岳父延世元钱,我俩欠他岳父钱,当时借了3万元,还没还现在不知道了,当时不是我借的,但是我签字了,意思就是我俩借的了。原告要求被告因扣车赔偿损失2000元,2000元是个大概数字,主要就是交通费。我单位在德州临邑,公司名济南和康源饲料有限公司,我在明水桃花山小区住,这房子不是我的,房子是我租的,房主我想不起来了,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我跟房东签的,庭后我可以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每月去公司二到三回,一趟费用大概400元,有时候跟同事拼车,拼车的话费用就低点了,从2月9日扣车到现在已经三个月了,我的交通费支出已经大于2000元了,但是我就起诉2000元。这段时间被告扣了我的车,我打车去公司,打车费发票、收据都没有留,我和朋友拼车去的时候,朋友出车我出过路、过桥费。有证据提交,现在没有带着,单位可以给我开个证明,证明我每个月都去公司两三回,其他证据没有了。派出所告诉我说车里没有找到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三五百元现金,我认为只有见到车了,从车里找找才能确定。其他没有证据证实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三五百元现金都在车里。申请法院去派出所调取与李凯扣留我车辆相关的笔录和录像。被告李凯辩称:2015年2月9日,因原告宋长伟欠我岳父延世元3万元钱,我在我自己经营的位于刁镇西外环与北外环交叉口英皇KTV门口把他的车开走了,当时是华子(郑宗华)给我打的电话,我和一个朋友(小名洪叶)正好在刁镇赶集,他问我:“认识宋长伟吗?”然后我说:“我马上过去,你先别让他走。”车钥匙不是我抢的,我忘了是郑宗华还是原告开车去的我店里,原告求我给我车,我说你给我钱,具体谈钱没有谈好,原告又找了几个朋友做中间人,还是没有谈好,原告不给我钱,我就把车开走了。我扣原告车的理由就是一个,就是原告欠我岳父钱不还。原告报警,刁镇派出所姓曹的警官出警,现场没有给我做笔录,让我去派出所做的笔录,派出所的李警官拿着照相机去车里录的像,车内有一个小的棕色包还有一个黑色笔记本包,这两个包我没有动,派出所都有录像,现在这辆车我藏起来了。小棕色包(钱包)里面一共6.5元钱,身份证我没有见,有没有身份证我不知道,至于银行卡如果有的话,应该在派出所的笔录上,派出所对车内有的东西都录了像。原告不上班,天天在家,无业游民,没有交通费这事。2000元我不同意支付给原告。车里没有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三五百元现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上午,被告李凯在刁镇将原告宋长伟的雪佛兰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鲁AD61**,发动机号码为112060129)扣押,后原告报警,章丘市公安局刁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制作有询问笔录和录像。原告宋长伟与被告李凯岳父之间发生过借贷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章丘市公安局刁镇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说明一份、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复印件一份、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复印件一份及庭审笔录所证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李凯以原告欠被告岳父借款未还为由开走鲁AD61**车辆,经原告宋长伟索要拒不返还车辆,侵害了宋长伟对其所有车辆的所有权,系无权占有,原告宋长伟要求被告李凯返还鲁AD61**车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认可,其与被告岳父之间曾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李凯仅以此为由扣押原告车辆,无法证明其占有的合法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在车里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三五百元现金,被告主张车里没有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三五百元现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申请法院到章丘市公安局刁镇派出所调取本次扣车报警后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录像,后自愿撤回了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本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因扣车赔偿损失2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损失情况,被告亦不同意支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宋长伟鲁AD61**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码为112060129)一辆。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宋长伟负担21元,被告李凯负担5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记录孙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