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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贞与被告解淑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解淑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310-1号原告李贞,女,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解淑媛,女,xx出生,土家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贞与被告解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预告登记权人为被告解淑媛的位于岳阳楼区滨水新境界xx一套。担保人李贞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岳城居委会(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x**号)房产一套为保全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进行冻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肖滔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岳城居委会(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正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