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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马某甲,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宝马化工公司职工宿舍。被告马某乙,女,1992年12月31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城关镇星火村2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凤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玲附:本裁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