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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育山与许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育山,许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孙育山,无业。被执行人许金华,无业。申请执行人孙育山与被执行人许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金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