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詹泽高与熊真兵、刘如林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泽高,熊真兵,刘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詹泽高。被执行人熊真兵。被执行人刘如林。申请执行人詹泽高与被执行人熊真兵、刘如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未履行标的28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陈和艮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阳 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