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韦立光与张建全、董传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立光,张建全,董传杰,吴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1号原告:韦立光。被告:张建全。被告:董传杰。被告:吴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立光诉被告张建全、董传杰、吴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手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或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并交纳公告费,原告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韦立光负担。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王成斌人民陪审员  王静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继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