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群众,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同年6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于2014年6月14日夜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东门道其自己经营的“港都电玩城”内,容留李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此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共计15000余元,并查获赌博游戏机三组24台。经天津市公安局鉴定,该三组24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被告人刘××被当场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于2014年6月14日夜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东门道其自己经营的“港都电玩城”内,容留李××、罗××等人在此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241元,并查获赌博游戏机三组24台。经天津市公安局鉴定,该三组24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被告人刘××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查获的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241元及赌博游戏机三组共计24台均予以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接警单及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供述、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赌博游戏机认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代收罚款收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且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10台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刘××能够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所犯开设赌场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速 录 员 刘春秀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