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廖某、廖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廖某,廖某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住衡阳市协诚微创医院内。委托代理人何昕珂,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男,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苗圃街道光华里社区杜家冲20号某某户。被告廖某甲,女,汉族,1981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廖某、廖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雯审 判 员 周能发人民陪审员 何莉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