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执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杨秀忠、于庆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杨秀忠,于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49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A栋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秀忠,男,汉族。被执行人:于庆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秀忠、于庆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899号裁决,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采取了查询、申报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89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4)沪仲案字第0899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瑾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