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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执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杨秀忠、于庆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杨秀忠,于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49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A栋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秀忠,男,汉族。被执行人:于庆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秀忠、于庆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899号裁决,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采取了查询、申报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89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4)沪仲案字第0899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瑾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