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江陆、周友姣、彭又喜、段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负责人皮大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陆。被告周友姣。被告彭又喜。被告段彦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被告江陆、周友姣、彭又喜、段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