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93号胡某诉胡小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胡某。被告胡小某。委托代理人邹璜安。原告胡某与被告胡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龚光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胡小某及其代理人邹璜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相识,同年年底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愈演愈烈,并进而导致双方动手,开始分居生活。现双方完全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儿子胡锦龙所有,其他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原告每月探视小孩一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胡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胡文颖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的基本情况。3、胡锦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的基本情况。4、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5、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被告胡小某辩称,原、被告系2008年自由恋爱相识,育有一子一女,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只是在家庭小事上有分歧,属于正常的家庭生活矛盾,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十分珍惜这段感情,并未做出过伤害夫妻感情的事情。从有利于小孩的心理及成长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小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5份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3、4,被告胡小某对此均无异议,且均系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合法真实,予以认定。证据5,被告胡小某无异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胡某与被告胡小某系自由恋爱,并于200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2日生育女孩胡文颖,2012年2月24日生育男孩胡锦龙。婚前,原、被告感情较好。婚后,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偶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原、被告于2012年9月11日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冷办集中居委会冷水江市教育路山水名城3#栋(C幢)1单元13层04号户型(C1-1304)的房屋。此外,原、被告均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家具、电器、被子等,无共同债权。其余双方自述的共同财产、债务,原、被告均存有异议,且双方均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共同财产如何处理?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胡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原、被告虽在日常生活中为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及时沟通与联系,加强理解与支持,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婚姻并未到达法定的解除条件,故原、被告要求离婚并附带提出的其他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胡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光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卿明建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