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请求撤回保全申请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xx,韩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保字第28-1号原告高xx,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xx,女,1977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高xx诉韩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繁民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以被告韩xx之名在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合作银行砂河支行所存存款77000元。现原告请求撤回保全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以原告韩xx之名在山西省繁峙县农村合作银行砂河支行存款7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丽清人民陪审员 韩爱莲人民陪审员 赵东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书 记 员 原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