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昌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军伟与王跃东、于茂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伟,王跃东,于茂国,钟明波,张培河,汤旺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379号原告王军伟。被告王跃东。被告于茂国。被告钟明波。被告张培河。被告汤旺盛。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军伟诉被告王跃东、于茂国、钟明波、张培河、汤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星人民陪审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