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平罗县吉青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娜仁、刘浩然、刘永茂、米进兰、刘静、郭师芳、杨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罗县吉青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刘浩然,刘永茂,米进兰,刘静,郭师芳,杨小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罗县吉青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马杰,平罗县吉青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占虎,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原审原告)娜仁,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石嘴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浩然,男,2013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石嘴山市。法定代理人娜仁,系刘浩然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茂,男,1937年3月5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党校退休职工,住石嘴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进兰,女,194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家鹏,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静,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师芳,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盼盼,惠农区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杨小琴,女,年龄不详,原平罗县吉青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平罗县。上诉人平罗县吉青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娜仁、刘浩然、刘永茂、米进兰、刘静、郭师芳、原审被告杨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罗县吉青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占虎、被上诉人娜仁、刘浩然、刘永茂、米进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家鹏、被上诉人刘静、郭师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盼盼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小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922元,退还上诉人平罗县吉青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马 斌审 判 员 周虎林代理审判员 孙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