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毕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东香,农民。被告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 判 长 肖振坡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燕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