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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毕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东香,农民。被告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 判 长  肖振坡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燕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