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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国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国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696号罪犯周国胜,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7)增法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国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时判处被告人周国胜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9624.7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国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周国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国胜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15日因破坏监管秩序受到禁闭处罚。2013年8月24日因不按规定上厕所被扣1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19624.72元未履行,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国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在本考核期内因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禁闭处罚,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国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