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石洪清与厦门厦凤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洪清,厦门厦凤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319号原告石洪清,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厦门厦凤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大厝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林英乐。原告石洪清诉被告厦门厦凤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洪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洪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洪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洪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