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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石洪清与厦门厦凤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洪清,厦门厦凤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319号原告石洪清,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厦门厦凤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大厝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林英乐。原告石洪清诉被告厦门厦凤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洪清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洪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洪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洪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