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与巴楚县隆达棉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巴楚县隆达棉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巴楚县隆达棉绒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库民初字第29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巴楚县隆达棉绒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81575.4元。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凤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员吴若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