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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许开忠与湖南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建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开忠,湖南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建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许开忠,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刘荣辉、刘晓晔,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郭伟民。被告江建钦,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开忠与被告湖南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建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开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722元,减半收取563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枫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