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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戴涛、陈静、张荣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戴涛,陈静,张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437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谷阳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曹新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戴涛,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1989年6月30日生。被执行人张荣珍,女,汉族,1957年9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涛、陈静、张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徒民初字第01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广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款项及逾期利息57498.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1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车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