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天桥与被执行人张宏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桥,张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郭天桥,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宏波,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郭天桥与被执行人张宏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承诺用自己所有的设备抵押,尽快解决纠纷。本院依职权“四查”后,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将张宏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恢复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