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郭伟华与无锡三帝特种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华,无锡三帝特种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郭伟华。被告无锡三帝特种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蓉塘路)。法定代表人李建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华诉被告无锡三帝特种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伟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无锡三帝特种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伟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郭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陈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