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长武与马瑜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武,马瑜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刘长武。被告马瑜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地址:晋中市祁县会善村北环东路(108国道690公里界牌处)。代表人李建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子雄,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长武与被告马瑜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武、被告马瑜旋、人寿财险祁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子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长武诉称,2014年9月10日11时40分许,被告马瑜旋驾驶晋K×××××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着西韩村方向由西向东过公路往北行驶至108国道大运加油站中间隔离栏处时,因躲避由北向南驶来的半挂车,向右打方向,该车前侧保险杠不慎撞到了在路中间隔离栏南由东向西等候过公路的推电动车的刘长武,造成刘长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马瑜旋负全部责任,刘长武无责任。事发后刘长武被送祁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晋K×××××号车辆在祁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1444.84元。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3159元,共计要求赔偿损失204603.84元。被告马瑜旋辩称,发生事故是事实,事故认定无异议,车辆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垫付医疗费21800元,垫付费用需要保险公司予以赔付。被告人寿财险祁县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对合法损失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11时40分许,被告马瑜旋驾驶晋K×××××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着西韩村方向由西向东过公路往北行驶至108国道大运加油站中间隔离栏处时,因躲避由北向南驶来的半挂车,向右打方向,该车前侧保险杠不慎撞到了在路中间隔离栏南由东向西等候过公路的推电动车的刘长武,造成刘长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祁公交事字(2014)第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马瑜旋承担全部责任,刘长武无责任。晋K×××××号车辆所有人为马瑜旋,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晋K×××××号车在人寿财产祁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特约等险别。交通事故发生后,刘长武被送往祁县人民医院救治,实际住院33天,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右坐骨支左耻骨支骨折、左腰部擦挫伤等,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卧床3个月扶双拐下地等。2014年12月30日,刘长武委托山西省文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以及二次手术费用鉴定,2015年1月5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刘长武右胸北部外伤致多发肋骨骨折,经过治疗,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构成拾级伤残;左下肢外伤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过治疗,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构成玖级伤残;左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待骨折愈合后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各项费用合计需人民币捌仟元。被告人寿财险祁县支公司对××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未交纳鉴定费。本院鉴定中心依法予以终结鉴定。刘长武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8182.54元(包含马瑜旋垫付款21800元),后续二次手术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33天×50元),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护理费6775元(27476÷365×90),误工费10500元(3500/月×3),××赔偿金33205.8元(刘长武2015年1月5日定残,57周岁,××赔偿金30046.8元,7154×20×21%;被抚养人翟玫叶,83周岁,刘长武承担1/2,被抚养人生活费3159元,6017×5×21%×1/2),鉴定费2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8000元,交通费酌定240元,车损酌定500元,各项损失共计112353.3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法庭陈述及原告刘长武提供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医疗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费用清单、内蒙古包头市兴东华宝冶金有限公司证明、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祁县城赵镇西韩村村民委员会和祁县公安局城赵派出所证明、祁县城赵镇西韩村村民委员会和祁县城赵镇人民政府证明、户籍证明、户口本;被告马瑜旋提供的收款条、祁县人民医院预交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因当事人意见不一,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祁公交事字[2012]第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等进行了认定,经审查,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对此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寿财险祁县支公司对刘长武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未交纳鉴定费,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视为其放弃申请。对刘长武提供山西省文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马瑜旋陈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刘长武垫付医疗费21800元,刘长武认可马瑜旋垫付为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遭受的交通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根据本案事实,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对刘长武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合理合法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晋K×××××号车在人寿财险祁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特约等险种,刘长武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112353.34元,未超过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各险别限额范围,且马瑜旋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被告马瑜旋已垫付的医药费21800元应当由被告人寿财险支公司直接支付给马瑜旋。另外,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之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长武人民币90553.34元,给付被告马瑜旋的医疗费垫付款21800元。二、驳回原告刘长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负担1939元,由原告刘长武负担24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怀平代理审判员 贾文锦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雨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