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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欣,男,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琅琊镇。2014年3月10日,因盗窃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欣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发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欣来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洋路115号世纪金辉3号楼11店面外,趁店内无人之机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桂某甲放在床铺上的挎包后逃走,桂某甲发现后追出店外,追上王欣并并扯破王欣的衣服口袋,拿回了被偷的挎包。王欣趁机逃离现场但身份证、银行卡因衣服被扯破而掉落,被桂某甲捡走。被盗挎包中有现金人民币24000元和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为1357元),均已归还被害人桂某甲。2015年2月13日,王欣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财物物证照片,人口身份信息、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桂某乙、桂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桂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福建省金银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首饰检测报告,榕价认扣(2015)14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253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颜哲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江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