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黎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黎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城内村人。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人,住黎侯镇北坊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黎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