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晓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