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浩与角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角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0291号原告陈浩,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被告角冠军,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原告陈浩与被告角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文利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卫华、人民陪审员朱来荣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陈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角冠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浩起诉称:2012年11月9日、2013年1月25日、2013年8月23日,角冠军分三次向陈浩借款25万元整,并为陈浩出具借条。陈浩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角冠军偿还借款25万元。原告陈浩向本院提交借条三张,证明角冠军向陈浩借款25万元的事实。被告角冠军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2013年1月25日、2013年8月23日,角冠军以有急事用钱为由分三次向陈浩借款共计25万元,并为陈浩出具借条三张,对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因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陈浩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角冠军偿还借款25万元。上述事实,有陈浩提供的借条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角冠军向陈浩借款,并为陈浩出具借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角冠军应向陈浩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角冠军未按陈浩要求偿还借款,侵犯了陈浩的合法权益,因此陈浩要求角冠军偿还借款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角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角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陈浩借款二十五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角冠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文利代理审判员 李卫华人民陪审员 朱来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馨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