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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袁某与郑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郑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郑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庆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