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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文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30号­­­­­­­原告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桂溪名苑滨河东路1250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8258-1。法定代表人谭光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先琼,该公司职工。被告叶文先,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文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伶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