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云峰诉王利学、第三人鞍山市自来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动迁经营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439号原告:高云峰,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王利学,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陈贵文,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鞍山市自来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动迁经营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峰诉被告王利学、第三人鞍山市自来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动迁经营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鞍山市自来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动迁经营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峰撤回对第三人鞍山市自来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动迁经营科的起诉。审 判 长 于 璐人民审判员 任小云人民陪审员 阚红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