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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余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蒲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