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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重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x诉被告邢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邢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重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x,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4日。委托代理人任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x,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1日。委托代理人邱坤,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邢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判长  崔耀润审判员  付占军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赫华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