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吴南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吴南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892号原告刘国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吴南京,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与被告吴南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国强经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静(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