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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吴南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吴南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892号原告刘国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吴南京,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与被告吴南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国强经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静(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