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与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杨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306号原告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负责人徐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江,江苏董运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成。原告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杰瑞公司东海分公司)与被告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瑞公司东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江及被告杨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杰瑞公司东海分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型材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经对帐确认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型材款59003元,核对后被告在原告的“企业询证函”上签名确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成支付原告货款5900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成辩称:对欠款没有异议,也是我购买的型材。我与原告之间有长期的型材买卖关系。因为原告提供的型材有质量问题,其他人欠我的工程款我要不回来。我与原告也反映过,型材会变色,本来是全白的,现在有灰色斑块,也带人过去看了,原告的秦科长现场也去过了,照片也拍了,从2014年6月一直到现在没有给我答复,影响了我下面的工程。经审理查明:原告杰瑞公司东海分公司与被告杨成之间存在长期的型材买卖关系。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杨成共欠原告杰瑞公司东海分公司型材款59003元未付。经原告催要无果,引起诉讼。被告杨成称原告提供的型材出现变色现象,白色的型材上出现灰色的斑块,致使其工程款要不回来,找原告协商原告一直未处理,但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观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企业询证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杰瑞公司东海分公司与被告杨成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杨成尚欠原告杰瑞公司东海分公司货款59003元未付,应当承担给付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杰瑞公司东海分公司要求被告杨成给付货款5900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成辩称原告供应的型材有质量问题,存在变色现象,但庭审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观点,本院限其庭审后十日内提交证据也未提交,因此,被告杨成的该辩称观点,本院不予认可。如被告杨成认为原告提供的型材确有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货款5900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4月22日起算至相应货款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被告杨成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