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志忠与王新建、刘铁梅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志忠,王新建,刘铁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87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忠,男,汉族,1941年2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精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建,男,俄罗斯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博乐市供销社服务公司职员,住博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铁梅,女,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再审申请人王志忠因与被申请人王新建、刘铁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博中民一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志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志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忠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乌 日 娜代理审判员 赵 亚 丽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