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涞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阔与卜立军、王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阔,卜立军,王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张阔,男,住涞源县。被告卜立军,男,住涞源县。被告王桂芝,女,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阔与被告卜立军、王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阔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