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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余文平与临海市大洋街道办事处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平,临海市大洋街道办事处双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余文平。委托代理人:翁孝杯。被告:临海市大洋街道办事处双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立桂。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平与被告临海市大洋街道办事处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文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余文平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