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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伦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刑执字第506号罪犯李伦,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2007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伦予以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幼封审判员  杨慧芳审判员  董雁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