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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建英、陈长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建英,陈长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玉屏街道凤凰路36号锦绣花园3号楼一层2号。法定代表人黄玲。委托代理人锜言金,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系公司员工。被告林建英,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清市。被告陈长祥,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英、陈长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元,由原告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林远程审判员  王统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