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邹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长 秦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厚全人民陪审员 杨平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