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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与王新军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王新军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吴波。委托代理人:刘君。被告:王新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新军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庭审前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均已减半收取),合计79.4元,由原告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