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作享与陈阿曼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阿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619-1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世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圆,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咸钦,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阿曼。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2588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作享、谢作福、陈阿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陈阿曼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XXXX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货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陈阿曼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XXXX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1**),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金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