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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立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伍安与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谢益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伍安,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谢益群,谢应生,谢耀元,姚辉,贺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立初字第12号原告刘伍安。被告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石林村三星街凤山组。负责人谢应生,该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被告谢益群。被告谢应生。被告谢耀元。被告姚辉。委托代理人蒋跃文,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六明。委托代理人蒋跃文,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伍安与被告涟源市枫坪镇群力煤矿、谢益群、谢应生、谢耀元、姚辉、贺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姚辉、贺六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刘伍安起诉标的额为300万元,依照最新级别管辖规定,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伍安的起诉,根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3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伍安的起诉,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综上,被告姚辉、贺六明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姚辉、贺六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姚辉、贺六明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胡 蝶代理审判员  李连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