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顾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852号原告顾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新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