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顾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852号原告顾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新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