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