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0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邓书刚与李顺安民间借贷纠纷抵付裁定书1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书刚,王莉,李顺安,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530-1号申请执行人邓书刚,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67年7月15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李顺安,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陈敏,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顺安、陈敏所有的蒙城县城南建材城25#楼110、210、310的房产(产权证号2014111000**);蒙城县城南建材城25#楼109、209、309的房产(产权证号2014111000**);保全查封了邓书玉、王素芳所有的富园社区庄子大道326号房产(产权证号为2013082200**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上述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上述对被执行人李顺安、陈敏所有的蒙城县城南建材城25#楼110、210、310的房产(产权证号2014111000**)、蒙城县城南建材城25#楼109、209、309的房产(产权证号2014111000**),邓书玉、王素芳所有的富园社区庄子大道326号房产(产权证号为201308220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辰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X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