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苗庆章与朱留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庆章,朱留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323号原告苗庆章,农民。被告朱留才,农民。原告苗庆章诉被告朱留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庆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留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庆章诉称:2012年我随被告朱留才在成武县干装修工程,被告朱留才欠我工资款8800元,被告给我打了一张欠条,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欠款,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8800元。被告朱留才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随被告朱留才在成武县干装修工程,被告朱留才欠原告工资款8800元,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今欠工资捌仟捌佰元整朱留才2012年元月19号”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苗庆章跟随被告朱留才进行劳务合同,被告朱留才拖欠原告苗庆章工资款,且为原告出具了欠工资款的欠条一份,原、被告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朱留才向原告苗庆章支付工资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留才归还原告苗庆章工资款88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财产保全费108元,共计158元,由被告朱留才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东升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