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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爱华、汪贵兵与被上诉人钱杏芝、汪昌兵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爱华,汪贵兵,钱杏芝,汪昌兵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爱华,女,1970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贵兵,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杏芝,女,1952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昌兵,男,1991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章侃,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汪爱华、汪贵兵与被上诉人钱杏芝、汪昌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汪爱华、汪贵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汪爱华、汪贵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大明审 判 员  杨似友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