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特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顾亚娟、尤卫东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亚娟,尤卫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特字第0001号申请人顾亚娟,1988年5月1日,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军,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尤卫东,1979年5月25日,居民。法定代理人李秀珍,1955年11月10日,居民。申请人顾亚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尤卫东��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顾亚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亚娟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份同居生活,2004年9月2日生育男孩尤毅,后双方于2011年6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20日10时许,被申请人在苏州工业园区海尚壹品工地调戏王雨的女友,当日13时许,王雨在工地电梯口碰到被申请人后,遂拳击、脚踢被申请人头部,致被申请人头部受伤。经公安局法医鉴定,被申请人的伤情构成重伤。2012年7月20日,被申请人的伤情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脑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等,伤后持续处于昏迷状态,被评定为一级伤残,目前神志不清,全身肌肉萎缩等。被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平常由其母亲李秀珍和申请人照顾。现请求确认尤卫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被申请人尤卫东的母亲李秀珍作为尤卫东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顾亚娟与被申请人尤卫东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9月2日生育男孩尤毅,后双方2011年6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20日10时许,被申请人尤卫东在苏州工业园区海尚壹品工地调戏王雨的女友,当日13时许,王雨在工地电梯口碰到被申请人尤卫东后,遂拳击、脚踢尤卫东头部,致尤卫东头部受伤。2012年7月20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苏大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852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尤卫东因此次脑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等,伤后持续处于昏迷状态评定为一级××。2、本次鉴定认为其误工时限掌握在伤后至本次鉴定之日(即2012年7月17日)应视为合理;伤后至今应给予营养支持,目前仍需补充营养;其伤后至鉴定之日应予2人护理为宜,根据伤者目前状况,仍存在完全护理依赖,需要长期护理。3、被鉴定人目前仍神志不清、全身肌肉萎缩,肌张力极高,需要进行相应的对症治疗及康复,建议后续治疗费用综合考虑掌握在500元/月,也可根据临床实际发生确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尤卫东的母亲李秀珍明确表示愿意担任尤卫东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顾亚娟提供的苏大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852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尤卫东因脑外伤持续昏迷状态评为一级伤残,至今神志不清,应当确认尤卫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担任。李秀珍作为被申请人尤卫东的母��,其表示愿意担任尤卫东的监护人,应当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尤卫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秀珍为尤卫东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志云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自: